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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成立美国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会函[2008]5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10-09 生效日期:2008-10-09
 

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其正式注册名称为: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驻在期3年。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Mr. Elliott A.Weinberg.

  三、代表处驻在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5室。

  四、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现随文附财政部07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1份,请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事宜。

  附件:财政部07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略)

财政部
2008年10月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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