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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教[2008]1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2008-10-23
 

各市、县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贸委、文化厅、财政厅、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省相关厅局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江苏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网络、数字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国家级、省级影视动漫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五)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六)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七)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分为事中补贴和事后奖励。事中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仪器设备购置;事后奖励主要用于对项目完成后的以奖代补。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文化产业。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投资参股、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的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二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市、县的申请项目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三月底前对口上报省级部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于每年五月底前报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
  (三)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联合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分别征求各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定引导资金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为加快引导资金使用进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对每年度资助项目提前一年组织评审,报协调小组审定。并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制度。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应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级部门,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协调小组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财政厅会同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
  每年年度终了,省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将本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报告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财政厅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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