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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发改价格[2010]20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01-29 | 生效日期:2010-01-29 |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重新申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交函财[2009]3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每人17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23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以及实际操作考试中发生的专业设备租赁、材料消耗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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