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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政发[2008]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0-23 | 生效日期:2008-10-23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减少的收入和所需工作经费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消化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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