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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永政办发[2008]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市直各单位:
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永州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效整合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及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一、资产整合的政策依据及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规定。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政府。整合资产有利于维护政府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
(三)推行政府公有资产整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深化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平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
(四)推行政府公有资产的整合是盘活资产存量,合理配置资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可能地筹集政府建设资金的重要措施。
(五)推行政府资产整合有利于规范资产管理,从而改变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分配不公、使用不当、效率不高的问题,同时又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大举措。
二、资产整合原则
按照“统一原则、分类处理、有效整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并按照“统一组织,部门配合,单位参与”和“先易后难、分步进行”的办法,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用。
按照资产“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即在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的前提下,在资产整合和依法处置中所涉及到的纠纷等问题由资产占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属于市人民政府。
资产整合处置的收入归政府所有,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其支出按规定由市财政核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整合后的资产仍属政府所有,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三、资产整合对象和范围
这次资产整合的对象及范围为部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对象与范围分以下五类:
(一)搬迁单位原址未处置的资产;
(二)市直行管办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资产;
(四)凤凰园管委会资产;
(五)市直部门学校资产。
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上述资产暂不纳入本次整合范围。
四、工作步骤与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有步骤、按计划地开展,确保资产整合工作有序进行,圆满完成整合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全权负责资产整合处置工作。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挂帅,市政府办、市财政、监察、国土、房产、规划、法制办、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各部门抽出专人集中办公。
(二)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资产情况。为了有利于资产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在整合工作起动前,对资产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资产数量、地理位置、权属关系和相关出租出借情况,全面掌握资产现状等信息,为下步工作做好必要准备。
(三)进行工作试点、摸索资产整合经验。资产整合涉及到资产的性质、权属、使用状况以及与此相关的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为了摸索经验,选择一、两个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资产整合试点,从中总结、摸索经验,以便于面上的资产整合处置。
拟先对“四大家”宾馆、招待所进行整合。
(四)全面推进,力求圆满完成资产整合处置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工作。 争取2008年基本完成资产整合工作任务。
五、严肃纪律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处置工作情况复杂,难度大。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必须严明纪律,必须按政策规定办事。
(一)有资产整合的单位,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以大局为重。要成立相应的班子,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要加强协调配合,既要管理好本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又要积极配合做好资产整合等相关工作。
(二)严防弄虚作假,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浪费和流失。从现在起,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资产清理核对,严防弄虚作假,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严禁擅自出售、出让、出借、担保抵押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擅自处置和出让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收入)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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