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质监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8]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09 | 生效日期:2008-05-09 |
广元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质监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广价费〔2008〕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川价费〔2004〕28号)已明确了“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因此,在我省范围内具有建筑材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均可执行28号文件。
二、川价费〔2004〕28号文件未涵盖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执行川价字非〔1992〕151号文件。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5月0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