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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服务[2008]2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21 | 生效日期:2008-08-21 |
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兰价办发〔2008〕437号)悉。为保障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和听证等规定程序,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意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调整为0.5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市根据实际择机出台,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二、请你市加快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单位企业化改制工作。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污水处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国家要求加快完成企业化改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竣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企业化经樱积极推行“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三、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特别是非居民用户的收缴率。凡自备水源用户,你市都要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5〕140号文件规定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充分发挥减排效益。对污水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家和省上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省上将降低其污水收集处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五、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单独列帐,不得挪作他用。对收支情况省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检查。
六、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低收入群体要采取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要制定补贴或优惠办法,缓解矛盾。
七、有关单位不得将本批复收费标准用作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融资的依据。
八、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请你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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