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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法[2008]1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8-05-14 | 生效日期:2008-05-14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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