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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关于报送2008年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经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水运航道便[2008]515号 发文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2008-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近年来,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内河航道应急抢通任务繁重,为此国家拟设立专项资金对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给予补助。为做好2008年度应急抢通资金的补助工作,请按以下要求报送航道损毁应急抢通情况材料。

  一、在《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航道)、国境国际河流航道以及其他重要航道范围内,因发生下列情况而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损毁修复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一)特殊水情: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超出《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规定的范围,如一级天然河流航道出现20年一遇洪水或10年一遇枯水位;
  (二)特殊冰情:封冻河流出现冰塞,形成壅水上下游水位差大于0.5米;
  (三)地震:等级大于6级;
  (四)国境国际河流:双(多)方达成协议或国防、外交等特殊需要的;
  (五)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沉船、山体滑坡等引起的航道破坏,或过船建筑物因突发事件遭到破坏。

  二、请于10月22日前将2008年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情况,按要求填写《内河航道损毁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应专项报告一式25份报部水运司航道处并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三、联系人:吴琼、韦伟、曾文
  电 话: 010-65292856/20, 传真 010-65292841。
  电子信箱 syshdc@moc.gov.cn。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2008年10月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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