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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5-26 | 生效日期:2010-05-26 |
各会员单位:
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将于 2010年6月4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十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10”,证券简称为“国债0910”,是2009年6月发行的5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2.26%,每年支付一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国债本次可获利息2.26元。
二、本所从5月27日起至6月4日停办上述国债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上述国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6月3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国债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6月4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国债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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