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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丽地税政[2010]6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7 | 生效日期:2010-05-27 |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合同签订双方应于书立或领受合同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合同签订后,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分局征收窗口在受理土地契税申报时,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审核。对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浙江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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