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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0-05-31 生效日期:2010-05-31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2: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0年5月3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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