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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 |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 |
发文日期:2010-05-31 | 生效日期:2010-05-31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2: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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