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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函[2010]1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1 | 生效日期:2010-05-21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的受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实,确保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未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的,可在二季度一并享受。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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