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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国税函[2010]13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5-21 生效日期:2010-05-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的受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实,确保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未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的,可在二季度一并享受。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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