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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府办发[2010]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5-31 生效日期:2010-05-3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

  自2009年7月1日本市对高效节能空调实施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以来,高效节能空调市场份额快速提高,产品整体能效水平显著上升。为与新修订的《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能效标准”)相衔接,进一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空调,扩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成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119号),对《上海市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空调地方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9号)中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现提出本市延长实施并调整高效节能空调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政策实施期限
  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实施到2010年5月31日为止;自2010年6月1日起,对高效定频节能空调按新能效标准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对高效变频节能空调推广产品给予地方财政配套补贴仍参照现有的能效标准,实施期限为2010年6月1日到2011年5月31日。

  二、推广产品范围
  自2010年6月1日起,本市推广产品地方财政配套补贴的范围调整为:
  (一)符合新能效标准要求的,且已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定频空调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75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变频空调。

  三、补贴标准
  2010年6月1日后,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
  定频空调的地方配套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即除按国家调整后规定的标准享受国家补贴外,仍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本市补贴(表格略)
  四、操作要求
  申请变频空调推广的企业必须承诺实施补贴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纳入补贴范围的变频空调数量不少于8000台(套)。
  2010年6月30日前,推广企业将现行地方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推广期内(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报送市推广工作办公室,由市推广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对补贴进行清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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