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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10]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7 | 生效日期:2010-05-27 |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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