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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10]4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6-02 | 生效日期:2010-06-02 |
市级有关部门,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的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延长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对《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绍市劳社发[2009]40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四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对已享受过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其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延长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加大对困难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将市区“困难企业” 认定标准第七条调整为:“企业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单位职工人数在60人(含60人)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
三、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参与困难企业认定的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方便企业申请,提高办事效率,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享受扶持政策。困难企业的认定以及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发放办法仍按《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绍市劳社发[2009]40号)规定执行。
四、加强基金监管,统筹资金使用。用于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科目下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不超过上年未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附:1.《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略)
2.《绍兴市区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保障局
201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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