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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0]4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05-25 | 生效日期:2010-05-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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