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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合财建[2010]1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6-15 | 生效日期:2010-06-15 |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第216号政府令)、《安徽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政[2003]8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从市级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的、用于对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和单位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行政区内注册、生产、经营的以下企业和单位:
(一)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生产、运输、使用的企业和单位。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政策,按要求及时交纳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
(三)积极带头组织生产或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在大建设中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和单位。
(四)有创新精神,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成绩突出的企业、单位。
(五)水泥生产企业,年产水泥60万吨以上,水泥散装率达到70%;和年产20-60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100%。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100%和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线年产能20万吨(万立方米)以上企业。
(八)建设单位组织建设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85%以上。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三)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备。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表彰奖励。
(六)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和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合肥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市建委具体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实行百分制,根据每个类型确定的项目数从高分到低分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家的抽选和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根据评审计分结果,决定以奖代补资金获奖单位和奖励资金数额。
(五)散装水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方案通过市建委(www.hfjs.gov.cn)和市财政局(www.hfcz.gov.cn)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七条 出现下列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法生产、经营、施工或不按章纳税的。
(二)年度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质量事故,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没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统计和财务数据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201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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