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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0]5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0-06-22 | 生效日期:2010-06-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1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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