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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统计自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保监发[2008]90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8-05-08 | 生效日期:2008-05-08 |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市保会精神,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深入了解保险系统的统计工作现状,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将开展保险统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采取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就公司自查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设置及报备情况;公司组织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是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修订的保险统计制度、外币保险统计制度科目设置是否完整,统计分类是否规范,科目取值口径和范围是否准确。产险公司还需重点自查交强险统计制度、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情况。重点是公司信息系统的设置情况,总公司对数据的集中管理情况,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对接情况。
(四)数据流程情况。分公司通过总公司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的财务、业务及机构人员等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报送的流程情况。分公司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之间数据复核和沟通反馈情况等。
(五)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应从分、支公司两个层面开展自查。对于分公司,要自查分、支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并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对于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主要自查账表是否相符。
产险公司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应收保费、分出保费等主要指标数据。
2、交强险保单年度统计指标数据。
3、涉农保险业务参保农户、承保数量、保险金额、理赔受益农户等主要指标数据。
4、公司外币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外币资产等主要指标数据。
寿险公司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期末有效保单件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次、保费收入、退保金、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赔付支出、分出保费等指标数据。
2、分险种、分销售对象和分销售渠道统计数据。
3、公司外币资产等主要指标数据。
(六)统计管理方面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公司对统计工作的内部管理和检查开展情况。
(七)统计整改情况。2005年至2007年期间接受过我局统计现场检查的公司需对统计工作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和整理。
三、自查数据时间范围
保险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数据流程情况与保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以2007年1月1日至今为主。统计内控制度情况、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情况和统计管理方面情况以2005年1月1日至今为主。
四、工作安排与要求
请各公司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附件报表的内容,并进行总结整理。须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附件报表以电子邮件和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并注明公司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自查报告应包括对本通知所要求的重点自查内容的自查情况及对统计工作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产险联系人:胡锋
电话:66286609
电子邮箱:feng_hu@circ.gov.cn
寿险联系人:王学梅
电话:66286393
电子邮箱:xuemei_wang_01@circ.gov.cn
附件:保险公司统计自查表式(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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