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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财政统发工资与非统发工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江人社发[2010]3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6-24 | 生效日期:2010-06-24 |
市直、江海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江府办[2006]14号)和《江门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江府办[2006]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2010年社保年度市直及江海区财政统发工资与非统发工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月缴费的工资下限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月缴费的工资下限仍按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下限执行,即2087元。
二、参照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月缴费的工资下限仍按2008年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的下限执行,即2388元。
三、市直及江海区财政统发工资与非统发工资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月缴费的工资下限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广东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0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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