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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10]1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6-25 | 生效日期:2010-06-25 |
为优化我市出口退(免)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的衔接,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到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卷烟出口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免税证明、免税核销手续等。
特此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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