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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10]10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7-19 | 生效日期:2010-07-19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及其指标说明(梅地税发[2010]68号)进行修订,经修订部分予以废止。修订内容包括建筑业“单位月最低经营收入额”、网吧“单位月最低经营收入额”、广告业“计算单位”,以及在指标说明中增加“网吧经营数量核定”。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及其指标说明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1、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xls
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doc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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