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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7-16 | 生效日期:2010-07-19 |
各出租汽车经营者: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对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为及时缓解燃料价格调整对我市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障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标准为每车次加收1元。
二、出租车营运加收临时燃料附加费后,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将依照法定程序尽快启动出租车运价调整工作,届时同步取消出租车临时燃料附加费。
三、出租车经营者在营运中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显著位置张贴“临时燃料附加”标志,不得随意涨价,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9日零时起执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201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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