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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企[2010]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7-16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商贸流通业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电子商务促进工程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统一设立“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65号),加强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符合我省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或服务我省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扶持社会效益好、服务功能强、满足群众生活和流通产业发展新需求的项目。
(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优化结构和资源配置为重点,促进流通领域技术进步,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支持在全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以点带面,提高流通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年度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分档差别补助,省补资金逐步推行因素法切块下达。
(四)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传统流通业态扩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大型流通企业培育。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流通企业整合资源,做强做大,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的龙头企业。
(二)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提升发展传统商贸业。支持百货商场开展连锁经营;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的物流中心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和商场化改造;支持发展餐饮业、商业老字号和商业特色街建设。
(四)完善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社区商贸龙头企业;支持社区商贸服务连锁网点、“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扶持家政就业培训;支持具有公益性的社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五)开拓国内市场。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品牌企业开设省外连锁网点和商场专柜;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六)推广商贸流通科技应用。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节能、物流、射频等现代技术,提高流通领域科技水平。
(七)其他。支持商贸流通领域人才培训、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奖励3种支持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1种支持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以及年度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无偿补助。
(三)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商贸流通重点(示范)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八条 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根据省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规划等,每年年初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6月底前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重点及相关事项,布置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省内商贸流通企业及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一)申请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二)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流通业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银行贷款合同(凭证)复印件及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4.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5.申请补助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6.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上报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于7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企业)奖励方案由省商务厅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奖励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94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根据各自职能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及补助资金的审核意见。8月底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财政部门侧重于项目的投资额度、资金使用绩效等审核;商务主管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申报条件、建设内容等审核。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地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可能,相应建立支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地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当地财政部门已按一定比例配套扶持的,省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商贸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于发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开始执行。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7]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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