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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7-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0年7月29日(星期四)前向我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电子邮箱: waizichu@gzboftec.gov.cn;
2、传真号码:81097152;
3、电 话:81097065、88900709。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东省广州市外经贸局
2010年07月22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和辐射功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下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总部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总部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外资总部企业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二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资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中的行业标准。
2.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世界500强是指在申请认定外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
3.商务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4.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有市外经贸局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外经贸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后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市外经贸局。
(三)市外经贸局将审核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以公告形式在《广州政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gz.gov.cn)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五条 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及外资总部企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名单。
(三)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企业投资、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本市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上述税种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金额的证明。
(七)属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设立的公司申请认定为外资总部企业的,还须提交世界500强企业出具的证明申请企业为其投资设立公司的文件。
(八)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认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外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外资总部企业的,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八)、(九)款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申报认定的外资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享受《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经考核不再满足外资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 《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认定的外资总部企业,由市外经贸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上述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条 对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总部企业并获得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由认定部门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广州市总部企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由市相关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或补贴及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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