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农[2010]2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8-06 | 生效日期:2010-08-06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8月25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0年08月06日
浙江省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域和海岛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与海岛资源,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域海岛管理利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海域、海岛管理以及海洋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补助,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助对象、支持环节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
(一)管理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海域、海岛管理和使用相关资质的单位;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海洋、海岛保护及利用相关项目的单位;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具备海洋与海岛管理利用研究、管理成果推广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成果应用主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环节:
(一)管理类:
1.海洋与海岛调查。包括海岛、海籍、海底调查,养殖用海调查,浙江近外海主要渔场资源分布及蕴藏量调查。
2.编制或修订全省性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相关区域规划技术标准,海域管理坐标系转换;
3.开展海域使用权流转试点。
4.建设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
(二)保护与利用类:海洋海岛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海域利用评价体系与动态监测体系建设。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海洋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以及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
第五条 省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委托业务、租赁费、信息网络购建、专用设备购置以及专用燃料费支出。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管理类:海洋与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其余管理类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20万元,全省性资源调查和重点规划项目补助标准另行确定。
(二)保护与利用类:全省性重大项目补助100万元以下,一般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推广应用类:每个项目补助15~4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报要求: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申报材料应真实反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省补资金使用环节、效果预测分析等内容。
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相关研究与开发的工作基础。省级以上“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示范县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科技入户”专家组组长单位申报。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专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查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海域海岛管理利用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申报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海洋与无居民海岛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在省定建设规划框架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过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管理类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下年度本专项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本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止。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