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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地税函[2010]5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8-02 | 生效日期:2010-08-02 |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课征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松地税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由于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需另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否则视为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挂牌成交确认书不应作为生效的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或开具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日期为准。
二、纳税人逾期缴纳契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规定,依法课征滞纳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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