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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辽国发”破产清算前置程序债权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201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8-18 生效日期:2010-08-18
 

各区、县财政局:

  将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辽国发”破产清算前置程序债权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0年08月18日

  关于“辽国发”破产清算前置程序债权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证券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辽国发”案件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保证“辽国发”上世纪九十年代行政清查工作与后期司法破产清算环节的有效衔接,成立“辽国发”破产清算前置程序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凡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涉及“辽国发”案件的公司和单位,收到本文后应于7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辽国发”破产清算前置工作办公室申报债权,申报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申报登记标准,破产清算前置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41号8层803室(辽宁省建设银行通汇支行)
  邮编:110014
  电话:024-22821141
  024-22832739
  024-22708906
  18631552666

  在上述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公司和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辽国发”现有资产的分配。
  请各银监局、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财政局及国债服务部。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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