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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局、绍兴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10]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8-18 生效日期:2010-08-18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文件规定,现就组织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2010年10月31日前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体检项目
  1.城镇居民体检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心电图,计算机X线胸部摄片,两大常规(血、尿),彩色B超(肝、胆、双肾),血糖,血脂,肾功能,GPT,AFP,眼科常规。
  2.未成年人体检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肝功能,眼科常规,其中:在校中小学生体检项目按绍市卫发[2010]176号规定执行。

  三、体检时间
  1.城镇居民体检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2.未成年人体检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

  四、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指非在校生)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宣传引导等工作。具体由市社保局负责参加健康体检人员的“体检券”印制、体检人员信息传输给社区或学校、与承办医院健康体检的安排,以及相关健康体检费用与市财政局的结报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健康体检经费的保障落实,以及与市社保局做好健康体检费用的结算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承办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以及协调各承办医疗机构为参加体检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各承办医疗机构要确定一名人员专职负责本次健康体检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相关体检后的费用结报、体检结果反馈体检人员,以及上报本次健康体检的情况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指在校生)的健康体检组织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确定一名人员专职负责本校(园)健康体检组织协调工作。
  5.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做好对镇(街)劳动保障所和社区指导协调工作。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室(站)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参加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指非在校生)医疗保障人员健康体检的宣传资料张贴、“体检券”登记发放等工作。
  (二)实施办法
  1.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到原办理医疗保障登记的社区(镇街劳动保障所)领取“体检券”;凭本人身份证和“体检券”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本次承办体检工作的医院中自行选择并预约。
  2.在校(园)参保学生(儿童)凭《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手册》到所在学校(幼儿园)进行健康体检,具体体检时间由学校(幼儿园)与承办医疗机构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市区城镇居民和非在校未成年人健康体检的医院为: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第六医院、绍兴市第七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和绍兴市第五医院(原绍兴咸亨医院)。
  2.本次在校(园)参保学生(儿童)健康体检的医院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局确定。
  3.承担本次健康体检各医院在体检结束后,应及时将体检结果报告反馈给城镇居民、非在校未成年人和各学校(幼儿园),同时将“体检券”和学校(幼儿园)体检人数表上报市社保局,其中:在校中小学生体检结果按绍市卫发[2010]176号规定上报市疾病预防与检测中心。
  (联系人:姜小民,电话88907970)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201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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