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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绍市劳社发[2010]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8-17 | 生效日期:2010-08-17 |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对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实行预拨制,全年医保个人账户额度(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务员补助)由市社保局在每个医保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起始日按6月份的本人缴费工资或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规定比例预拨,划入医保个人帐户。
二、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变动、参保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预拨额度和全年实到个人账户额不一致的,已预拨的个人账户额度年度内不作调整,进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以预拨额度为准。到医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帐户以实际到帐数为准。如实际到账数小于预拨额度、且使用预拨额度已超过当年实到个人账户的,在医保年度结转时,有历年个人账户余额的,超支部分须冲抵历年个人账户余额,没有个帐余额或余额不足的,则冲抵下一年度的预拨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终止医保关系或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时,个人账户实际余额应扣减预拨额度和当年实到个账之间的差额;如其使用的预拨额度超过当年实到个帐的,超支部分须冲抵个人帐户余额,个人帐户余额不足的,由原所在单位协助追回超支部分并缴入市社保局。
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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