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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8-23 生效日期:2010-08-23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10]90号)的要求,我局决定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上海市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积极配合我局做好此项工作,认真、完整填写年检表格,按期、如实提交相关年检材料。现将年检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本市于2010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知识产权局”)。
  (三)凡接受代理机构聘用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应当随其所在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为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1、9月1日- 9月26日 各专利代理机构准备年检材料;
  2、9月27日-9月29日 各专利代理机构上报年检材料;
  3、10月8日-10月20日 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4、10月21日-10月31日 报国家局核实、审查。

  三、年检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表格可从我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IPA.GOV.CN)
  (一)2010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三)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四)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五)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六)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四)需一式两份,要求A4纸张打印并附电子文档,未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内没有受惩戒记录的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内容应全面反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年检材料中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一致。专利代理业务情况的统计周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四、年检程序
  1、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按年检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上报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未如期上报年检材料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参加年检。
  2、市知识产权局对年检材料进行核实,认为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的印章。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其在12月15日前予以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年检不合格。
  3、在年检中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所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4、市知识产权局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2010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2、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3、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
  4、2010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0年8月2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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