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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车辆营运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8-20 | 生效日期:2010-09-01 |
为加强客运车辆营运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客运车辆营运税收核定征收办法,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查账征收单位和个人从事客运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其应纳税款按核定定额、发票使用量孰高的原则征收。
二、查账征收单位内部承包、挂靠车辆(只上交承包费、挂靠费等费用,其余所得归个人所有)从事客运业务取得的营运收入,其应纳税款按核定定额、发票使用量孰高的原则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湛地税发[2001]315号)第二部分第(三)条第2点 “对非查账征收的营运单位和个人从事客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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