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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8-20 生效日期:2010-09-01
 

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销售(预售)普通住宅取得的收入,按2.5%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预售)其他类型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
  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⒈普通住宅按照收入的5%;
  ⒉其他类型房地产按照收入的5.5%。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征收率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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