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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0-08-19 生效日期:2010-08-19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0年08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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