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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惠地税函[2010]12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8-27 | 生效日期:2010-08-27 |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0]4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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