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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发改外资[2010]8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9-06 | 生效日期:2010-09-06 |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由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不下放。
二、认真落实项目核准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均实行核准制。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核准文件格式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69号)并明确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目。
三、简化和规范项目核准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原则上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等级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规定执行。各级发改委(局)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对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调整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布局
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我省欠发达地区土地、劳动力等方面的综合成本优势,鼓励外商在欠发达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各级发改委(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各级发改委(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各级发改委(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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