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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权限的通告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9-20 生效日期:2010-09-20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广告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企业、外资广告企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到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查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外国投资者持《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到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9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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