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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安监管监二[2008]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02 生效日期:2008-07-02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局、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试行)的通址(安监总厅应急〔2008〕78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试行)》),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在贯彻执行中,要认真做好如下方面工作:

  一、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按照《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送评估报告及相关报表,以便及时汇总报国家总局。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总结评估报告的要求。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局、集团(控股)公司每半年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按国家总局《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编写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填写相关评估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

  (二)关于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救援总结报告的要求。各区县安监局认真组织好对本区县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按国家总局《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编写救援总结报告,于事故救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

  (三)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季报的要求。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局、集团(控股)公司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将季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二处。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相应的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制度。要指派相关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上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二日

  (联系人:裘春虎孟大鹏,联系电话:23115273、23115359,传真:23115348,邮箱:shajr@sh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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