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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实施临时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民救发[2008]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缓解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裕
临时补贴按照当月城乡低保家庭实际人数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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