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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农字[2008]4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2008-12-15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来料加工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17个乡镇(以下简称“省扶持范围”),重点是省扶持范围内52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以下简称“集中村”)和下山搬迁小区发展来料加工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来料加工专项资金分为来料加工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和全省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洽谈费用两大类。其中全省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洽谈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
  “客观因素”为各县(市、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低收入农户数。
  “工作因素”为各县(市、区)来料加工业务规模总量、来料加工低收入群众从业人员数、来料加工专业村个数总量、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下山脱贫集中安置小区来料加工点发展情况、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及各因素的计算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将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到各县(市、区)。

  第六条 各地扶贫办应及时按要求做好来料加工业务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保存工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县(市、区)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格。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使用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
  1.省扶持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经纪活动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纪人、来料加工点、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来料加工专业村等组织和个人发放的来料加工人工劳务费(简称来料加工费)补助。
  2.来料加工设备购置和必要的交通运输费补助。
  3.各地在义乌等地设立来料加工服务机构的场租等补助。

  第八条 对来料加工费的补助,原则上控制在所发放来料加工费的10%之内。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在收到资金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以奖代补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收到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要求县(市、区)限时修改,修改后再次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的要求,将以奖代补资金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公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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