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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杭财社〔2008〕613号 杭劳社医〔2008〕175号 杭卫发〔2008〕1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1 | 生效日期:2008-07-01 |
杭州市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各项防控措施的通直(杭政办发电[2008]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手足口病疫情实际情况,为切实落实手足口病免费治疗措施,保障全市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免费治疗的对象和范围
自6月13日起,具有杭州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暂住证、或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已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患手足口病并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临床确诊病人,自就诊之日起所发生的手足口病医疗费用。
二、报销办法
1、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患儿,其医疗费用按“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费用结算的通直(杭医管[2008]24号)文件执行。上述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2、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患儿由当地政府落实免费治疗。
3、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症病人(经市级专家组确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和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当地政府垫付,年底由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向杭州市财政局结算。
三、有关事项
1、请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当前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结算并加强费用审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加强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的管理,尤其是重症病人的诊治。在费用报销过程中,若发现管理部门失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现象,要依法追究责任。
2、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手足口病免费治疗实施细则。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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