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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文广新发[2008]17号、杭财教[2008]6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8 | 生效日期:2008-07-08 |
杭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文广新发〔2008〕17号、杭财教〔2008〕64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市级以上(指杭州市,下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区(县、市)倾斜。
第六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及技艺研究;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补助;
(三)市级保护名录项目的传承人及开展传习活动补助。
(四)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名录民俗项目活动补助;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
(六)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地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承基地等补助;
(七)经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
第七条 组织管理工作经费是指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普查展示、宣传出版、培训研究、数据库建设、专家咨询经费以及经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属地申报原则。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向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总投入及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如分年度实施的,须提供分年度实施意见);
(四)项目支出的明细预算及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截止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确定扶持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财政部门联合下文,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给区、县(市)。
第十二条 区、县(市)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各区、县(市)文化部门每年向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单位项目,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区、县(市)单位项目,市财政补助不高于5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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