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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苏价费[2008]229号、苏财综[2008]55号、苏教财[200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7-02 生效日期:2008-09-01
 

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2008年起,我省部分高校与国外机构联合举办国际合作课程实验班(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实验班),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举办的国际合作实验班学生在国内教学期间学费标准:外籍教师授课课时占国内期间总课时的50%(含50%)以上,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为:公办高校1.5万元,民办高校1.8万元;外籍教师授课课时低于50%的,公办高校1.4万元,民办高校1.6万元。各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办学层次、专业特点、教育质量、培训成本等因素,医科、艺术类专业在上下浮动30%的限额内,其他专业在上下浮动20%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国际合作实验班学生在国内就读期间的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实验班可收取书课本等代办费,但应严格控制代办项目,按实收取,学年末结算,多退少补。

  三、国际合作实验班学生在境外就读期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际合作实验班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公示及使用管理等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苏财综[2006]5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实验班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五、各高校在收费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新生入学时开始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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