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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8]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7-06 | 生效日期:2008-07-06 |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弧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增收,决定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址(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危要对涉及农村弧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的,以及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农村用电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农村生活用电、生产用电,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2008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址(宁价商发[2008]19号)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弧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学校及福利院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址(宁价商发[2007]174号)执行。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裕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每对9元的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的通址(宁政发[2005]91号)规定收取社会扶养费外,不得强制收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址(宁价费发[2006]147号)执行。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危
(九)有线电视收费。对农村数字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费维护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址(宁价费发[2006]9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银川市农村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试行标准的通址(宁价费发[2007]114号)。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性猪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危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7月25日)。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方案,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动员部署本地区全面起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20日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了解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目前涉农价格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0日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20日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保留、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涉农价格等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10日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市、县(区)组织检查组对本区域开展的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自查。重点核查各市、县(区)及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调整后的涉农价格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总结报告阶段(11月5日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处)、财政厅(综合处)。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区域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认真填写全区涉农收费和价格清理整顿调查表,务必于9月10前,将调查表及清理整顿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处)、财政厅(综合处)。
(三)完善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各涉农收费单位也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创新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当地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会、工作动态、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附表: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调查表
联系人:杨丽君 联系电话:0951-5043932
咸永成 联系电话:0951-5069206
邮箱:yanglijun-816@163.com
传真:0951-5026611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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