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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8-03-14 生效日期:2008-03-1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2006]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2007]80号)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并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8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0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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