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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市人社[2010]16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9-21 | 生效日期:2010-09-21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我市今年将建立全市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疗待遇的城乡一体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2011 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征收主体、医疗待遇、参保任务不变的基础上,将个人缴费标准由原60元调整为30元。现就做好2011年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任务目标
2011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40 万人以上。各县(市、区)的参保任务数仍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任务数的通知》 (梅市府办明电[2008]121号)执行。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2011年度的医疗保险费。12月20日前查漏补缺,全面完成参保缴费工作。12月25日前地税部门应将参保缴费信息传送社保局。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每人全年缴纳30元。
1 、按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民政局《关于我市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梅市人社[2010]149号)规定收取60元/人 年的各类学校,将剩余30元退还个人。未进行代收工作的各类学校,按每人每年30 元的标准收取。
2 、各县(市、区)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民政、残联部门统一造册登记。社保部门凭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名单,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3 、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蕉华管理区城镇居民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由市民政局统一造册登记,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送相关县(市、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一次性直接划入相关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财政补助标准:每人全年120 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84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8元。
四、医疗待遇水平
在建立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等仍按现行政策和制度执行,待新制度建立后,全市统一按《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五、部门密切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地税、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城镇居民、城市低保户、残疾人的参保缴费工作。各级社保部门要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正常支付。
六、继续实行扩面进度上报、通报和奖惩制度
市政府将于2011年1月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扩面进度上报和通报制度、奖惩办法按梅市府办[2008]1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税局
广东省梅州市财政局
201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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