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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州政发[200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2008-03-11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07〕8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全市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政府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收集资料时期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做好此项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经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商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房产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普查工作的落实。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清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和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和市房产局负责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开发区)、各街办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08年12月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组织试点和培训,开展宣传、督查和单位清查,召开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2009年1月至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4月至6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处理上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分级负责,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各地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如实汇总上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地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措施,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地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鄂州市政府
2008年03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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