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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8]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7 | 生效日期:2008-03-17 |
望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延长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时限的请示》(望政发[200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2年3月26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延期后,你县不得再以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望奎县交通局负责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四、你县收取的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车辆通行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
五、对通过绥安公路望奎至青冈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六、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财综字[1998]14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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