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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铜署办发[2008]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17 | 生效日期:2008-03-17 |
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采购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各单位同一商品原则上一年不得采购两次。
二、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三、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又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次采购货物类中的通用设备为5千元以上(含5千元);特殊和专用设备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医疗专项设备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服务类5千元以上(含5千元);年批量采购货物类的通用设备为1万元、特殊设备和专用设备为30万元;工程类为30万元;服务类为1万元。
四、需要采购的单位,每月1-5日和10-15日分两次向地区财政局采购科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凡是本目录规定的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应与采购中心签定政府采购委托书,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采购中心应依法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按照委托书的约定组织采购。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另报地区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为方便采购人采购通用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办公用品或有些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应实行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另行规定。
八、为了加强对地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凡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和地区财政局铜地财采〔2006〕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申报采购计划时,按采购预算将采购资金汇集到地区政府采购办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地区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九、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将另文通知。
十、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同时作废。
附件:1、铜仁地区地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2、铜仁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计划表(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2008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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